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,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》和学校党委有关文件精神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评议目的
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,通过自我评价、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,检查每个党员在学习工作中的表现和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,表彰优秀党员,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,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,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,努力为学校的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。
二、评议原则
(一)实事求是原则
坚持摆事实、讲道理,对照标准,严格要求。
(二)民主公开原则
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,允许党员充分发表意见,认真接受党内外群众评议。
(三)平等待人原则
不论党龄长短,不论是普通党员还是领导干部,在评议标准上人人平等。
(四)教育为主原则
坚持正面教育、自我教育和开门受教育的方法,切实帮助党员解决存在的问题,提高党员素质。
三、评议内容
(一)理论学习方面
是否坚持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,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。
(二)理想信念方面
是否具有对马克思主义信仰、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,自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,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注重加强思想道德修养,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做到“四个服从”。
(三)政治立场方面
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坚决做到“两个维护”;是否认真遵守党的章程和党内各项规章制度,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,自觉维护党的形象。
(四)组织纪律方面
是否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,服从组织安排;是否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,按期交纳党费,注重提高党性修养和能力素质;是否遵守党内各项制度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,自觉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。
(五)作风建设方面
是否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,扎实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,密切联系服务师生,自觉加强师德师风修养,不断提升服务效能;是否自觉遵守廉政纪律,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深化“四风”整治。
(六)作用发挥方面
是否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立足本职、创先争优,在教学科研、师德师风、学风建设、服务师生等方面充分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。
四、评议方法步骤
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1次,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,按照党委办公室统一部署,以党支部为单位结合专题组织生活会由以下步骤地进行,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。
(一)学习教育
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,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,学习与民主评议有关的党内规定,重点进行理想信念教育、宗旨教育、党风党纪学习教育和党员标准教育,明确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的目的和方法,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。
(二)自我评价
组织党员严格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,联系本人思想、工作实际,通过党员之间、党员和群众之间的谈心活动,自己找、同志帮、群众提,在肯定成绩的同时,查找问题与差距,分析主要原因,认真总结自己一年来在思想、学习、工作、生活等方面的情况,撰写党性分析材料,并对是否符合党员标准进行自我评价。党支部书记要对本支部党员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,对查摆问题不深入、剖析根源不深刻、努力方向不明确的,应重新撰写。
(三)民主评议
召开组织生活会,按照个人自评、党员互评、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。每名党员都要对照党员标准,进行党性分析,党员之间进行互相评议,摆问题、提意见,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评判。发放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民主评议测评表》,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。参加测评范围为本支部全体党员,也可邀请师生代表、服务对象、入党积极分子参加,分别计票统计。
(四)组织考察
党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,对党员评议和群众的意见,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、综合,形成初步的评议意见,上报学校党委。
评议等次分为“优秀”“合格”“基本合格”和“不合格”四等,其中“优秀”等次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党支部党员总数的15%左右。
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,经教育不改的,应评为不合格党员:
一是理想信念缺失。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,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,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,热衷于组织、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,参与邪教组织等。
二是政治立场动摇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。在课堂、公共场所或网络媒体公开发表、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,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。
三是宗旨观念淡薄。服务群众意识差,对师生困难和诉求漠不关心。利己主义严重,热衷校外兼职、办企业赚钱,忽视本职教学科研工作。办事推诿扯皮,与师生争利,甚至侵害师生权益。
四是学习工作消极懈怠。不思进取、不负责任、不敢担当。对工作不负责任,不能很好完成本职工作。学习目标不明确,学习态度不端正,学习成绩持续下滑。在学习、工作和生活中起不到先锋模范作用,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。
五是组织纪律散漫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严肃、不认真,简单应付。以忙于教学、科研、学习等为借口,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。领导干部不按要求参加双重组织生活。不按时交纳党费,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,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,甚至参加非组织政治活动。
六是道德行为失范。不遵守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。贪图享乐,情趣低俗。违反学术道德规范,学术不端,在科研工作中造假、抄袭、剽窃他人学术成果。上课信口开河,传播有害言论,片面误导学生。违反诚信,考试作弊,造成恶劣影响。违反党的廉洁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。
(五)表彰处理
民主评议党员要体现从严治党的精神,对评出的优秀党员,由校党委进行表彰;对经评议为“不合格”的党员,要区别不同情况,按照有关规定,妥善处置;对评议中揭露出有问题的党员,要认真查明,按有关规定,严肃处理。
五、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
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,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,既要坚持标准,严格要求,又要实事求是,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。要做到“事实清楚、理由充分、处理恰当、手续完备”。
(一)组织处理情形
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:
1.经评议属于不合格党员,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,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,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,党组织应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。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。在限期改正期满时,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,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,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,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。
2.党员缺乏革命意志,不履行党员义务,不符合党员条件,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教育,要求其限期改正。经教育仍无转变的,应劝其退党。
3.凡是评议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,劝其退党,劝而不退的,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,限期改正或宣布除名。
4.预备党员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的,必须延长预备期。对犯错误问题严重,已经不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,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。
(二)组织处理程序
1.党支部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,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。材料内容一般包括:党员简况,主要问题,评议意见,本人态度等。同时党支部指定专人找被处理的党员谈话,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,有关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,听取本人意见。
2.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召开党员大会讨论,支委会应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、本人态度和处置意见,经到会党员充分讨论后,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形成支部党员大会决议。
3.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理决定、核实的材料等一并报送校党委办公室,校党委办公室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,并报学校党委研究审核。
4.党支部收到学校党委审核意见后,要及时找被处理对象谈话,做好思想工作。